华夏孝悌
10岁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他向妈妈提出拿这笔钱购买自己梦寐以求的自行车。妈妈没有反对,随后联系了失主李波。最终,失主拿回了自己的钱包及银行卡等物,为孩子买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昨日,此事经成都商报独家报道后,小峰妈妈称,由于很多亲戚打来电话责骂自己,她一度准备退回自行车。(成都商报)
说起拾金不昧,人们心中往往都有一个含糊、笼统的概念,不外乎是捡到了钱归还失主而已。然而,作为一项道德范畴的要求,“拾金不昧”发展到今天,似乎与“有偿归还”擦出了更多的火花,扯上了难以说清的关系。有人说,拾金不昧是优良传统,是高尚的道德,做好人就要做到底,怎么能要回报呢?有偿归还的行为难道够高尚吗?
面对这个反问,我想起小时候的一首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那时,我们谁也不曾想捡了钱还要什么回报,而只会义无反顾的归还失主。但是,仿佛长大了之后,我们反而不那么纯洁了,或多或少都有点希望失主给一些回报的小心思,同样,如果我们是失主的话,觉得人家帮忙不小,出于感激也会给人家点报偿。
其实,这并不能说明人们越长越大,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而恰恰说明了,在人们的潜意识里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理念在一步步正确树立。本来,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你帮我,我要回报你,我帮你,你要回报我,这很正常,就如同父母要抚养子女、子女要赡养父母是一个道理,是天经地义的事。
当然,在一种情况下,这样的对等就被破坏掉了,那就是不归还失物。这点也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所以,拾金不昧逐渐成为了我们推崇的价值观和社会的普遍共识。
同时,现行法律做了相关规定,拾金不昧是公民的义务,如果捡到东西自己昧了,失主起诉的话,就要被判侵占罪;如果失主不起诉,就属于道德的范畴,不会被判有罪。可以看到,法律要求的拾金不昧处于一种半义务状态,而作为公民道德要求的拾金不昧是一种全义务状态。
当拾得人准备把失物交还失主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具备了拾金不昧的精神,达到了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尽着自己的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义务。之后无所谓是要求回报还是接受对方主动报偿,与拾金不昧精神是毫不相干的两件事,是公民之间互相履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法则和契约规则的一种交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