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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啃老”,有比没有好

2014年06月26日08:30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立法禁“啃老”,有比没有好

  丁建庭

  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的争议余音未了,现在又要把“禁止啃老”上升为法律规范。继江苏省之后,山东省也在《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写入“禁止啃老”条款——“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当前,“啃老”已经渐成一种社会现象,“啃老族”的种种行为也让社会尴尬。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统计,目前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65%以上的家庭存在“啃老”问题。不容否认,“啃老族”正成为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群体,但比数量增加更让人担忧的是,不少“啃老族”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羞羞答答”,渐渐变得“理所当然”。这种不健康的社会现象,已经演变成对父母的一种掠夺,势必会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对于许多辛辛苦苦一辈子的老人来说,年轻时为了子女和家庭省吃俭用、拼命工作,到了晚年仍要牺牲自我、照顾子女,他们或许从来就没有为自己好好活过。“啃老族”带来的悲哀,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更是社会层面上的,因为这些人并没有想着如何为社会创造财富,反而毫无节制地消耗财富,很难想象他们“啃”完父母,又会“啃”什么。

  “啃老族”的日渐庞大,不排除有社会压力大的原因,比如不断攀升的房价、更加注重物质条件的婚恋,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在思想观念上,社会压力往往只是“啃老”的借口,许多人骨子里很“享受”这样的不劳而获。说到底,这是一个事关骨气的问题。一个有骨气的成年子女,自会肩负起养活自己的责任,绝不会伸手再向父母索取,更不会为了房子、老婆、孩子去掏空父母的“棺材本”,他们不会去选择一种“耻辱”的生活方式。然而这个社会没有骨气的人还真不少,他们一方面追求光鲜的生活,一方面又普遍好逸恶劳,结果只能是继续向父母索取,而且是无休止索取,有时甚至会演变成“强逼”。倘若父母力所能及,同时也愿意让子女“啃”,还好说;但有时候父母没有能力,子女还非要“啃”,往往到最后父母被“啃”得连骨头都不剩。这是最应该被唾弃、被整治的“啃老族”。

  立法禁止“啃老”,首先是从法律上对“啃老”现象的一种定性,这是一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是对父母财物的一种强行索取。明确了这一点,有助于在社会上营造正确的价值观,有助于倒逼仍有耻感的人不再“啃老”。其次,立法赋予了被“啃”父母说“不”的权利,这一点可以帮助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立法的作用基本上也仅限于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啃老”问题,这也是不少人对这一条例修订持怀疑态度的原因所在。需要说明的是,立法禁止“啃老”和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一样,都属于倡导性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其目的也不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啃老”问题,而是要用法律去支持道德,让法律和道德并肩发挥作用,因此,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我们要避免陷入“立法万能主义”的误区,法律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有时候道德、习俗、教育所起的作用更大。

  现在的最大问题是,这边厢子女认为“理所当然”,那边厢父母也是“心甘情愿”,所能找到的最大共识就是“这代人比上一代人生活压力大”。这样的“你情我愿”不仅壮大了“啃老族”的规模,也消解了立法禁“啃老”的意义。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引导的社会问题,亟待转变观念的不仅是“啃老”的子女,还有被“啃”的父母,而且后者更加重要,父母的家庭教育影响更为关键。培养子女的精神独立和人格成熟才是根本之策,但这并不妨碍立法禁止“啃老”的积极意义,有总比没有好,它至少填补了法律空白,对“啃老族”起到了警示作用。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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