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25日08:36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仁望 通讯员/何文艳 张敬伟)三名男子深夜遇见一女子孤身一人,遂起邪念用药迷奸。后三被告人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被深圳宝安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此判决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
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将对巫某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11年、对陈某昌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6年、对巫某华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2013年5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街上闲逛,偶遇被害人吴某孤身一人在广场上坐着,于是上前搭讪。在聊天过程中,陈某昌、巫某华起邪念,预谋用药迷奸吴某。随后,该二人去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内买了一瓶春药“苍蝇水”,并将其加入到一瓶饮料中。二人返回广场后,陈某昌便将加了春药的饮料交给巫某,并告诉他饮料内加了春药。巫某发现吴某精神不正常,认为其好骗,于是认可了陈某昌、巫某华的做法,将该饮料递给吴某,哄骗吴某喝下。
不久后,被害人吴某因药效发作想睡觉,该3名男子便将吴某带至宿舍。进入房间后,巫某哄骗吴某再次喝下加入春药的饮料,吴某失去反抗能力,巫某趁机两次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巫某强奸完后,陈某昌接着上前欲实施强奸,但未插入便先射精。之后,巫某华脱下自己内裤,趴在吴某身上欲行强奸,此时吴某逐渐清醒并开始哭闹。后巫某将吴某送至附近一家肯德基店里。吴某给其家属打电话后,其姐姐赶到该店并报警。3男子于次日凌晨被警方抓获归案。
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3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于2013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安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情节,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巫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昌有期徒刑3年、巫某华有期徒刑3年。
宝安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服,并提起了抗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加重三被告人量刑的终审判决。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张敬伟介绍,多年来,对于2人以上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只有一人既遂的情况能否对行为人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案的成功抗诉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实际的案例。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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