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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改作民用 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2014年06月24日08:41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军事设施改作民用 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提出了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说,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需要军队和地方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修正案草案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军事设施在一些情况下予以拆除或改作民用的批准机关。根据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适当下放军事设施改作民用或实行军民合用的审批权限。为此,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分组审议时,方新委员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军民合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应严格划定军民合用和各自管理使用的区域与责任。”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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