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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要酬劳应有法可依

罗瑞明

2014年06月03日17:1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5月29日早上,达州市大竹县7旬老太在路边捡到一个用报纸包裹的东西,打开一看,里面竟然包着很多现金。她赶紧抱回家,再仔细一数,里面竟然有10万元。当失主和民警找上门来后,老太将10万现金归还失主。不过,还钱后,太婆要求“表示一下”,失主最终酬谢了5000元。(5月31日四川新闻网)

老太拾到10万元现金,虽说没有主动交公,但在自己的家门口守了一上午,等着有人上门来取,从这点说没有主观占用欲望,最终将捡来的钱完璧归赵,也称得上是拾金不昧。而问题是要求失主“表示一下”,收取了5000元的酬谢费。

拾金不昧有两种,一种是捡到东西后立马归还失主或者交公,不计报酬,即使是失主硬给也不要,这是纯的,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一种是捡到东西之后有条件的归还,需要“表示一下”付酬金,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种有附加条件的归还也不违法,也算是一种拾金不昧。

客观的说,老太的“表示一下”的要求并不过分,但凭什么心安理得的收5000元报酬?老太的解释说“自己捡到这么多钱,并在门口守了一上午”门口守了一个上午耽误了时间,给予一定的支出费用应该,但怎么也不可能值这么多,关键是捡到这么多钱,这钱如果遗失,失主一分钱也要不回,而能失而复得即使是付出小部分也收回了大头,再则,派出所印制大量“寻物启事”和悬赏公告,有承诺在先,5000元报酬显得正当。

“表示一下”的拾金不昧,按照已有的观念很难接受,多少带些有偿性,殊不知,这也是保障拾遗者的一种权益,如果没有表示,势必影响一部分拾金不昧人的积极性。即使有的人嘴里不说,心里面总有些不是味,而明的表示,既是对捡者的尊重,也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表彰,将唤起更多人的参与。

从此事中,老太只是要求“表示一下”,这说明老太还是比较通情达理,但如果是换个人会不会“表示二下三下”,从目前看,补偿拾金不昧者只有费用的规定,没有奖励的规定,现实中出现过不少因报酬高低争执不下的现象,有的人捡到东西要求补偿20%,有的要求补偿30%,有的甚至漫天要价,假如捡到上百万,要求报酬补偿20%,显然有点难以承受,特别是一些急用的钱,救命的钱,等于割肉。因而,对于拾金不昧者进行补偿,以多少为宜,应有一个统一规定,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如此,既可以避免漫天要价,也可以照价付酬,避免好事成了烦事,争执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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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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