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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肇事背后乱用警车现象也当深究

赵艳生

2014年05月04日15:5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月29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协警戴某持公安车辆准驾证,驾驶浙F0903警车带浙江警察学院实习生许某前往海宁市公安局进行专业实习。当车辆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前方同向行驶的一电动自行车突然左转到机动车道内,警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63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潘某当场死亡。肇事司机撞人后在及时拨打了急救及报警电话并配合调查,不存在脱警服逃跑一事。(据5月3日中国新闻网)

看此新闻,抛去是否存在肇事司机脱警服逃跑一事不谈,就协警驾驶警车,送实习生去参加专业学习一事,笔者认为也存在违规。

其一,协警没有驾驶警车的资格。《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民警察证是不能驾驶警车的。而我们知道,协警说白了就是临时工,是没有人民警察证的。

报道中虽然提到,协警戴某持公安车辆准驾证驾驶浙F0903警车,也就是说驾驶警车肇事的司机是一名协警,他持有公安车辆准驾证。公安车辆准假证又是个什么东东呢?2005年浙江省出台规定,驾驶警用车辆必须持“浙江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准驾证。”但是浙江省这一规定,明显早于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应当废止。所以,警车的使用应当也必须以公安部的规定为准。协警戴某驾驶警车违规。

其二,警车使用也存在违规。《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所以警车应当用于执行紧急职务。而带实习生前往海宁市公安局进行专业学习这似乎与“紧急职务”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这应当属于警车乱用的行为。

公安局的警车作为公务用车,不是公安部门的私家车,不是什么事都能使用,不能什么人都能驾驶,而必须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假设一下,如果警车没有被乱用,如果驾驶警车的不是没有驾驶资格的协警,也许此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就能幸免。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对警车肇事背后乱用警车的现象进行深究。而且,各地公安部门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警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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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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