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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土地流转标准合同文本的建议

2014年04月23日13:20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原标题: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土地流转标准合同文本的建议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对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对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相信这一系列的新理念与新政策,将会给我国农村发展带来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然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会随之带来新的困难与挑战,在推进农村改革和创新、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新政策带来的新问题,尤其是在前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已经凸现的一些问题:

一、少数农户自发流转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农户只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流转合同;有的虽有合同,但不规范、准确,直接导致流入流出双方的权、责、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土地流转范围较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流转形式单一。现阶段很多土地流转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以村内流转为主,向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较少。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还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

三、有的土地流转价格确定不尽合理。一些早期流转特别是流转期限较长的地方,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土地升值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签订流转合同时价格定得死而低,造成转出承包农户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四、土地流转纠纷日益显现,对农村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由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并增加对种田农民的补贴,而且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进城务工农民惜土观念增强,纷纷返乡要求落实承包土地或索要流转土地。

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国家的兴盛和民族的振兴。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为此,我们建议:

一、坚持有序流转原则,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千家万户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生计,规范、有序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主动排解人为影响和干扰、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需要,而且是有效防范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土地是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而农民又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极其有限。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显得尤为重要。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注意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搞土地流转,变相搞土地征用和截流土地流转收益行为和现象发生,切实把维护和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标准合同文本,强化发包方、流出方和流入方三方的“契约”行为,保持土地流转承包关系及经营权益分配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鉴于各地已经或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标准合同文本,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流转模式,从合同形式、法律用语、程序、担保、公证等方面对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土地流转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文本,农村基层组织及土地流转机构对每一块流转土地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督促合同实施,保障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顺利实现。

四、加强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建议各地创造条件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并成立由农村经营管理、法院、司法局、国土局、农林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仲裁行为。

五、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土地流转新政策的出台,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在某种程度上显得较为滞后。如在《决定》中,已经明确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而此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则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规定只能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因此,为了适应政策带来的上述新变化,亟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该提案得到农业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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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