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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2014年04月23日10:47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原标题: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在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和法院改革,规范司法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加强法院与群众联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调查《决定》颁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全国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于2007年在全国范围的不同省(市、区)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199份。通过问卷调研,我们了解到,《决定》实施两年多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制度本身过于笼统,缺少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少数法院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上还不到位;“陪”而不审,摆形式、走过场;在陪审员的选任上,没有执行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陪审员不能及时看到参与审理并以判决结案案件的判决书。个别单位对推荐陪审员不重视、不支持,找各种理由不许陪审员出庭,如陪审员工作按照事假处理,陪审时间难以保证;少数陪审员素质不高。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

二、以法律形式(如出台实施细则)来规范陪审员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与义务,确保陪审员在司法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和影响。应当进一步明确陪审员的各项权力。在庭审中,审判长应让陪审员有提问的机会,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案件评议的权利,保证陪审员在审判中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力(在合议庭内形成约束机制)。法官应当指导陪审员充分、恰当地行使职权,对陪审员的少数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人民陪审法》,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建立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改革陪审员的选拔方式。要设立一定的选拔条件,如年龄设置下限。陪审员要具备较高的素养和一定的法律知识,经单位和组织推荐,经过严格的法律知识考试。要扩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比例,特别是要使更多的懂法的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建议采用公民自荐、社区公选、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允许连选连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担任陪审员要求的,应当予以同意。人民陪审员名单应向社会公示。

四、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使陪审员提前了解陪审案件的情况。例如,建立陪审员在陪审前的阅卷制度,使陪审员尽可能地在审判前了解案情。要为人民陪审员设立专门办公室,使人民陪审员对陪审的案件能够独立阅卷,减少内外干扰。对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要有规定,最好胸前佩带一定的标志,以保证法庭的严肃性。审判文书应及时送达陪审员。

五、建立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联络办公室应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或审判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如观摩庭审案件、参观学习、就一些典型案件进行讲解、分析和讨论等。同时,使陪审员能够参加社区或工作单位的普法宣传和有关的司法实践活动,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能。

六、法院要加强对陪审员的联系、管理和考核,建立激励机制。陪审员既由人大委任,就应由人大与法院共同对陪审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人大和法院要对陪审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担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任期内可以免除不称职者,同时对业绩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将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组(如民事组、刑事组、行庭组)进入不同的法庭,并定期进行轮换,从而使陪审员熟悉法院不同部门的司法状况以及不同的案件,既提高业务水平,又更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责。

财政要给予人民陪审员以经费保障完善陪审员薪酬补助制度。在陪审员的经济待遇方面,无单位人员(如个体户、私营主、失业人员等)参加陪审案件,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保护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注:该提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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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