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17日国家宗教局“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件,简称十部门文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十部门文件下发后,经过一年半的贯彻落实,佛教、道教场所“被承包经营”、非宗教活动场所借教敛财、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混乱等乱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下一步工作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据国家宗教局新闻发言人刘金光介绍,2012年10月8日,国家宗教局、中央统战部、发改委、公安部、住建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证监会和文物局等十部门针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乱象,联合发布了十部门文件。文件发布后,国家宗教局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支持下,全国宗教工作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佛教道教界的共同参与下,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各地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排查出各类问题数百起,其中涉及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占全部问题的一半以上;国家宗教局领导四次带队,会同中央统战部、信建部、旅游局、文物局等部门到北京、山西、山东等地进行联合督查,召开现场会议,推动问题解决;以发函、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先后20余次针对媒体、信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通过努力,一些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会上通报了取得初步整治成效的10个典型案例,曾被媒体报道的山西五台山“佛国中心”、山东泰山景区、云南岩泉寺等均名列其中。
记者从会上也了解到,目前贯彻落实工作仍存在一些难点。如一些佛教、道教领域的乱象,背后关键是利益驱动,涉及面广,阻力大,工作难度大;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认识有偏差,政绩观不正确,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基层宗教工作队伍不健全,人员少,执法难;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晰;个别佛教道教教职人员道风不正,戒律松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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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将分批公布
4月17日,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四省市依法登记的6195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在国家宗教局的门户网站公布,这是国家宗教局公布的第一批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
据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宗教活动。为依法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佛教道教界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监督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效制止违规开展宗教活动和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欺诈信众、借教敛财,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国家宗教局正在抓紧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在此基础上对经批准开放的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分批公告,统一挂牌,建立网上查询系统。(记者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