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民建宜昌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个人等被排除在承包权流转对象的门槛之外,不具有流转受让人资格。民建宜昌市委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市场机制,建议在遵守流转相关原则的前提下,流转受让人可由市场来决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本报讯“在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很多农户对流转期限设定为一年或两年等短期时间,在流转合同续签时,往往提高要价,这影响到流转受让人的投资与稳定经营。部分农户想把承包权一次性流转,但流转对象的资格受到种种限制。”4月初,民建湖北省宜昌市委在调研农业规模化经营后提出,给土地承包权流转“松绑”,真正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促进土地流转,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夯实基础。
民建宜昌市委建议,修改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对该条中的“农户”修改成“农户、农民合作组织、企业、个人等”。(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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