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绍刚 王星
2014年04月10日07: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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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深圳市试点法官按单独序列管理,晋升与行政级别脱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月27日,深圳出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率先“破冰”。“法官职业化改革,对每一名法官都有巨大的意义。”作为改革的最初设计者之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开拓感慨万千。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意义何在?将有哪些效果?记者探访了作为本次改革试点的深圳市盐田区法院。
行政化管理导致人才流失
2003年,深圳法院全年受理案件94600件,法官人均办案140件;到了2010年,深圳全市法院全年受理案件逾2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235件。法官人均办案量,高于全国两倍以上。
在工作量成倍增加的同时,法院在制度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的缺陷,也逐渐凸显。
2012年初,卢成燕在就任盐田法院院长后发现,该院30多个科级职位里,竟有近20人的职务和岗位不符。“比如一位办公室副主任,其本人实际上可能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
“这是在缺少编制和职数的情况下,为了给法官解决待遇问题而不得不采取的‘错位任命’。”卢成燕表示,公务员要提高待遇,就必须有相应行政级别。由于基层法院的规格低、较高行政级别的职数较少,岗位职务的“张冠李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尽管如此,法官们的晋升之路,还是显得异常狭窄。法官孙小玲,从1999年入职盐田法院后,用了14个年头才“熬到”正科级。用她的话说,这是基层法院每个法官都必须经历的漫长晋升路。“许多同事晋升得比我还慢,都在后面排队。”
“许多毕业生入职法院十年后,还只是一名普通科员。”卢成燕表示,在盐田区政府,同等情况的公务员,十年后一般至少可以晋升为正科级干部,“进步快的可能达到处级。”
在我国行政级别与工资直接挂钩的公务员体制内,法院这种“晋升慢、待遇低、压力大”的状况,必然会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据统计,2003年到2013年年底,深圳两级法官辞职、调离的共计234人,其中有实职的为37人。
法官按单独序列管理
200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但基于各种因素一直没能推出。
2012年4月,盐田法院主动请缨,在盐田区委区政府和深圳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开始推动新一轮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2014年,深圳市在盐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改革。
根据《方案》,法院将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将单独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改革将对法官实行员额限制,并提高法官的准入条件。《方案》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此外,法律本科毕业生在法院工作5年以上才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选任为法官后等级确定为五级法官或四级法官,以后按规定逐级晋升法官等级。
杨开拓介绍,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法官晋升一个等级,任职年限可减少一年。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还可降低其法官等级,甚至按程序免除其法官资格。
同时,《方案》还设置了完善的交流机制。法官可以交流到审判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综合管理类岗位,交流后的职务按照法官等级确定。
其中,三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处级职务,四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处级职务。一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科级职务,二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科级职务,三级法官以下确定为科员。
据介绍,该机制将打通法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交流的通道,让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官,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官的人员,有一个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样既能稳定法官队伍,又能激励和约束法官履行审判职责。
体现法律发展规律
本次改革,标志着法官与行政级别脱钩,在深圳成为从公务员队伍中细分出来的第四个类别。按照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市中院可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则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以法官等级定待遇。
据知情者透露,改革后的法官收入,可超过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高级别的法官,工资甚至可以超过法院院长。”
比起收入的提高,改革在帮助法官实现职业理想方面的作用,更让广大基层法官心动。
一位工作了9年,至今仍是普通科员的工作人员表示,将来自己肯定会选择走法官这条路。“如果不想从事法律工作,我当初何必考到法院来。”
“读法律专业的人,多少都有一些职业理想。”另一位刚入法院不久的工作人员认为,改革尽管还未实施,但许多和他一样刚毕业不久的人都看到了希望。“与整天为行政晋升受煎熬相比,开开心心地做一名职业法官更能体现法律工作者的自我价值。”
“改革是对法律发展规律的尊重。”在盐田法院工作了十年的法官全浙宾说,改革不仅给法官安心进行法律工作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去行政化改革,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单独排序,让民众能认识到这个职业的特殊性,从而尊重法官、尊重法律。“这将对建设法治国家起到重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1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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