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09日19:53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段思午 通讯员/莞群宣)昨日起,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对于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等五种情况下,视作默认办结。这也是松山湖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
延期仍未办结视作默认
根据《松山湖高新区限时办结及超时默认制度》,在松山湖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承诺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
松山湖各审批部门应对所有审批事项制定清晰的审批流程,告知审批方式,公布审批信息,明确责任,确定最短审批时间,承诺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并向社会公开。
松山湖规定了超时默认的五种情况,包括: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合法申请不予受理的;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在承诺时限内,不按规定答复或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在延期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致不良后果追究部门责任
松山湖明确,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审批部门应提前1天出具一式两份的延期通知书,一份交受理人通知申请人,一份报纪检监察局备案。受理人应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时限到期未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并作出合理解释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默认该事项办理终结。申请人可向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向审批部门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并督促审批部门立即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的决定,按照行政审批相关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审批、发证等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对已经视为默认事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责任部门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责任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追究上,松山湖提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管委会办公室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后仍未立即办理审批手续且无合理解释的,以及发生“超时默认”行为并由此引发不良后果的,由松山湖纪检监察局按失职或行政不作为追究工作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与《松山湖限时办结及超时默认制度》一起实施的还有《松山湖服务承诺制度》、《松山湖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松山湖工作效能问责暂行规定》。
推动履行办理时限承诺
东莞市委政研室主任邓涛说,“超时默认”绝不是鼓励“超时”,而是更加强调部门审批的时限意识,推动履行办理时限承诺。“超时默认”在东莞今年初的项目投资审批体制改革中已经得到体现。它其实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部门应当明确办理时限。二是如果办理超时则自动进入下一个环节,减少超时对审批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对于超时默认的项目,如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叫停。邓涛认为,松山湖的改革在纵向上推动了投改政策在区域的落地,在横向上从项目投资扩展到当地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当前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超时默认”
不如再减项提效
记者手记
“超时默认”其实不是松山湖的“发明”。本世纪初广东省和国内不少城市就提出过“核准超时默认”的概念,但实施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
在一些批评者看来,“超时默认”并非解决审批效率低下的“灵丹妙药”。这一做法暗含有变相取消行政审批或变相确定审批结果的意味,在具体操作中与国家行政许可法有些不合拍。
笔者认为,“超时默认”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但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在确保底线安全情况下压减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东莞市委政研室主任邓涛曾举过一例。在东莞今年启动的投资审批体制改革中,有的部门曾表示,希望保留审批事项并承诺在半天内办理完毕。邓涛说,虽然办理只要半天,但只要保留了这项审批,企业准备的时间并不会明显减少。所以东莞将审批项目的清理和流程再造作为重点,缩减了25项行政审批,并推进串联审批改为同步办理或并联审批。政府的权力缩小了,但市场的活力大为提升。
松山湖的改革将“超时默认”从全市性的投改领域拓展到了当地权限内的所有审批项目,这给其他镇街带了一个好头。笔者希望,随着全市第三批行审压减事项的公布,各个部门、镇街也能以更积极的姿态开展“自我革命”,进一步压减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管好政府该管的,还权于企业,分权于中介,赋权于市场,为东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创造更好条件。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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