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24小时滚动新闻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被判依法撤销决定

2014年04月09日19:53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被判依法撤销决定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 余珂珂)工商部门加大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原本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好事,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不但招来当事人的不满,甚至还会被告上法院。

  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一典型案例,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宗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罚过程中,没有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权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快速查处侵权无处循形

  起诉工商部门的是在佛山经商的塞内加尔公民“巴斯”(中文名),在华常住地址是佛山市禅城区远平北街某小区。

  2012年5月4日,佛山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外籍人员巴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OLO WORLD”的旅行箱及不符合标准的彩色电视机。工商部门接报后,当天对涉案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没收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305个,外包装及机身均无强制性商品认证标志的彩色电视机79台。经鉴定,送检的电视机在“防火”等四个项目上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工商部门后向巴斯送达相关报告,巴斯没有提出异议。

  10月23日,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巴斯销售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的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79万多元。

  巴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理由有二,一是是工商部门在处罚过程中没有为自己提供翻译,以致自己完全失去申诉的权利,其次是处罚依据显失公正。

  法院查明,“POLO WORLD”商标为美国波罗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授权广州波罗沃公司为商标皮具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总代理。

  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程序违法打击功亏一篑

  巴斯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工商部门在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未向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程序违法。”巴斯在二审庭审时提出。

  工商部门提出,其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巴斯住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告知巴斯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提供了邮件编号加以佐证。

  法院查明,该特快专递于同年10月10日由一个名为“成某霞”的人签收。但是,对于“成某霞”是何人、与巴斯系何种关系、“成某霞”有无将该特快专递邮件转交给巴斯本人的事实,工商部门在庭审中陈述“不清楚”。

  “我不认识成某霞。”巴斯一再强调,自己的确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成某霞也没有向其转交过上述特快专递邮件。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实体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佛山中院民三庭审判长温万民说:“整个案件审查的关键在于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无向巴斯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保障巴斯充分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本案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即79万多元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巴斯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

  因此,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以有效送达的方式告知巴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工商部门的送达并非有效的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来源:南方日报)

(责编:ss)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