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29日05:52 来源:重庆日报
伍建伟:(身份证号:500112198610242310)
经查实,2013年10月10日你和冉林、简开松、刘智灵、杨义在南岸区峡口镇广阳岛内河江面水域进行电捕鱼。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做出南岸渔政罚[2013]080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10500元,并没收电捕鱼工具。罚款应于15日内到 南岸区农林水利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你拒绝签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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