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21日06:38 来源:新华日报
3月16日晚,市民邱先生自带两瓶白酒到南京红杏酒家消费。“结账时,服务员按门口的‘启事’,即自带白酒每瓶50元、红酒每瓶30元,收了我100元开瓶费,这不是违反新《消法》的霸王条款吗?”在省直机关工作的邱先生昨天向记者投诉道。
“省、市消协将投诉转来后,我们昨天下午3点即到该酒店调查。打出邱先生的消费账单,发现其中确有‘100元服务费’。但酒家不承认是‘开瓶费’,而是推测邱先生听错了。”南京鼓楼区消协秘书长刘新华昨对记者说,如果收的是100元“开瓶费”,没话说,肯定违法;但如果收取的是“服务费”,新《消法》没有明文规定,处理起来就得慎重。
记者随后就此事咨询省消协。一位负责人答复说:“新《消法》规定,酒店不能收‘包间费’、‘开瓶费’,但可同消费者协商适当收取‘服务费’。”至于服务费会不会变成新的“包间费”,他认为不会,理由是两者性质不同,前者给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协商权,而后者是强制收取,消费者丧失了自主选择权。
省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于学荣昨也坦承,省内大一点酒店包厢都收取“服务费”。协会近期主要工作是,引导餐饮企业取消“包间费”、“开瓶费”,至于“服务费”则另当别论,怎么收得合理?“以消协说的为准”。
难道收“服务费”是酒店行规?记者昨天随机拨打南京18家星级酒店的订餐电话,统计下来有三类情况:金陵、玄武、山水、晶丽等11家酒店、饭店,都按菜肴价收取10%到15%的“服务费”;中心、国信等4家酒店、饭店,虽无“服务费”,但设定了人均150元到200元的最低消费;只有3家酒店“什么都不收”。
“收‘服务费’与新《消法》抵触吗?”面对记者这一疑问,酒店接待人员几乎异口同声:“很正常!”
“作为新《消法》修改参与者,您如何给酒店的‘服务费’定性?”记者昨天连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毫无疑问,酒店收‘服务费’也属于霸王条款!”他坦言:“今天上网看了《江苏允许酒店适当收‘服务费’》的报道,感到吃惊,那是对新《消法》第26条的片面理解和误读。”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下转A5版
上接A1版 “媒体宣传新《消法》亮点时,往往只说酒店‘包间费’、‘开瓶费’属霸王条款,其实,新《消法》覆盖所有行业,只要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包括电信行业的‘流量清零’等,都属霸王条款。”他说,酒店收取“服务费”,本质上是基于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店大欺客,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如果默认或承认它的合理性,就等于让“包间费”、“开瓶费”借尸还魂,使新《消法》碎片化。
也许有人说,我同消费者协商过了,因此收“服务费”就合理合法了。“错!”刘俊海分析说,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代替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比如收“服务费”,是消费者意愿吗?实际上,是消费者面对酒店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或者近乎众口一词的行规堂约前,被迫或违心地接受,哪有契约自由而言?
为何有的组织“宽容”商家收取类似的“服务费”?一个重要原因是,片面强调“契约自由”,而忽视契约正义。这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约精神,不仅关注商家的单边契约自由,还关注消费者一侧的契约自由,追求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边理性自由;不仅强调保障契约自由的行使,更关注契约正义的实现。他举例说,当你到收银台结账交“服务费”时,你与酒店对等谈判的自由早被剥夺了,除非你用脚投票。
记者将刘俊海的观点和暗访的结果通报省消协。其负责人表示,有酒店至今还设“人均最低消费”显然违法,对刘教授的意见会充分尊重和研讨,对邱先生的投诉也会持续追踪。“像邱先生这样较真、成熟的消费者越多,越有利于倒逼商家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刘俊海期望南京在取消酒店“服务费”等霸王条款方面,先行先试,正本清源。
本报记者 林 培 陈月飞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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