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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协商三年规划出台

2014年02月09日09:38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企业集体协商三年规划出台

  本报讯(薛冷艳 记者王彦)黑龙江省总工会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工会深入推进企业集体协商(2014年—2016年)工作规划》,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巩固在85%以上。其中,程序规范、内容详实、履行到位、职工满意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达到65%以上。

  据介绍,《规划》的目标任务在于不断健全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规划》的重点工作是:集中力量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相对稳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突出抓好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切实抓好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坚持集中要约与日常要约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要约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

  《规划》明确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在县级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县级以上的行业性集体协商。县以上地方、系统工会,要制定并实施行业性集体协商推进工作计划,每年完成2—3个经评估达到质效要求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规划》还强调,要把劳务派遣工纳入覆盖范围,切实把握同工同酬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不论其身份如何,均应按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确定同等劳动报酬。

  为深入开展企业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省总要求,《规划》确定了集体协商示范单位每年以不少于本地、本系统规模以上企业6%的比例扩增。规模以上企业不足1000户的地方和产业,企业集体协商示范单位,每年以不少于本地、本系统规模以上企业10%的比例扩增。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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