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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公开事项不得定为国家秘密

2014年02月03日02:02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依法应当公开事项不得定为国家秘密

  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5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则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根据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条例指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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