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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02月03日05:24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上接1版)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此外,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等。

  在监督管理章节中,条例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会议、活动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条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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