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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监督“给力”需杜绝公示“缩水”

清秋流筝

2014年01月10日11:2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为了保证选人用人质量,中共中央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不过很多地区领导干部公示期‘缩水’,极大妨碍了公众监督作用的发挥。”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冯昀9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说。(据1月9日中国新闻网)

好干部带来好发展、创造好政绩。组织部门选贤任能,就是要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选贤任能的过程,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好干部得位子、有机会、干实事,才能有效清除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的害群之马。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就成为了将拟任干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效避免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重要环节。

在2002年开始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然而,事实上,正如冯昀研究员所指出的,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干部公示期“缩水”的现象。有的地方习惯性“选小不选大”,但凡干部任前公示,不管任职情况复杂与否、拟任干部人数是多是少,一律选择公示7天,并且“理所当然”地将公示第一天“原则性省略”,造成实际公示期少于7天。更有甚者,严重脱离公众监督的实际情况,选择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干部公示,造成了民众的不满情绪。凡此种种,都是干部公示期“缩水”的一些常见表现。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尽管干部公示期“缩水”,看似只是“少一天、少两天的小事儿”,实际上却反映出一些地方在选人用人上的大隐患。一方面,公示期“缩水”是对组织原则及干部选用工作条例的肆意违反,是给原本坚不可摧、无懈可击的干部选用“铜墙铁壁”打开了“豁口”,随之而来的极有可能是干部选用其他环节的“溃败”;另一方面,公示期“缩水”是对公众监督的肆意轻视与挑衅,久而久之就会打击公众监督积极性,造成公众的负面情绪,甚至引发公众的猜测与遐想,造成组织部门公信力下降,不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

因此,若要确保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公众监督能够“给力”,就必须要杜绝干部公示期的“缩水”。一方面,要确保公示时间不“缩水”,各级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及时纠正本地区在干部公示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干部选用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干部公示时间段;另一方面,要确保公示效力“不缩水”,不仅要将干部公示工作的形式做到位,更要真正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认真对待公众反映的情况,对于群众质疑的拟任干部,就要深挖细查,确保好干部不蒙冤、投机者不得逞,真正发挥出干部公示的应有效力,确保公众监督“给力”、干部选任过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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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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