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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今日开始实施《控烟条例》

2014年01月01日06:07    来源:甘肃日报

原标题:兰州今日开始实施《控烟条例》

  八类区域全面禁烟 四类区域限制吸烟

  兰州今日开始实施《控烟条例》

  八类区域全面禁烟 四类区域限制吸烟

  本报兰州讯(记者宜秀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八类区域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四类区域限制吸烟,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体育场馆、汽车站火车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的室内区域等四大类区域。

  《条例》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转4版)

  (接1版)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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