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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领导要申报个人事项?县处级副职、国企中层以上

2013年12月30日04:59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哪些领导要申报个人事项?县处级副职、国企中层以上

瞒不住了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的内容共14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时间:每年一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规定还提出,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真抽严查方能去除“侥幸”

  新华社记者 赵超 隋笑飞

  中组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这一举措进一步让人们看到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态度,也将在领导干部的头上高悬一把制度的利剑,杜绝他们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

  一年多来,一系列新举措将领导干部的权力逐渐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次印发的通知,无疑是夯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建设性举措。尽管是抽查核实,但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有被抽到的可能,这就让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工作上,不敢和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切实做到如实申报财产,报告个人事项。

  但通知虽然印发了,要真正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也绝非一件容易之事。首先,要让领导干部从思想上敲响警钟,真正认识到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侥幸心理要不得;其次,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固然令人鼓舞,但很多与之相关的规定也必须抓紧出台,比如要在抽查内容界定、抽查结果公示等方面不断推出新举措,这样才能真正让抽查落到实处,起到震慑作用;再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真正像通知所说,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此次印发的通知,可以说是反腐倡廉的实质性探索,是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的积极举措。但只有进一步健全相应制度,真“抽”真“查”动真格,才能真正在公众中建立起对这项制度的信心,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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