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10:4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是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先后经中央编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件的有关具体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上报
根据文件要求,省级政府改革方案报中央批准。以往的改革方案主要是机构设置和调整,这次改革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明确3到5年内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规划,同时配套研究职能转变的细化实施方案,提出职能转变的任务分工、部门责任、时间节点和措施办法。各省(区、市)在研究制定省级改革方案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好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省级政府改革方案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报送,市县政府改革指导意见原则上在明年3月底前提出。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职责调整
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重点是在深化上下功夫。根据文件规定,一是对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继续实行限额管理,要求更加刚性。二是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对应需要调整的部门,应抓紧调整到位。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和基层监管执法队伍的整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执行。在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文化管理领域机构改革涉及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同时,搞好基层服务资源的整合。中发9号文件重申了关于省级以下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的规定,应抓紧完成体制调整工作。三是在机构调整中注意做好职能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工作,做好机构和职能调整部门的“三定”工作。
三、关于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严控编制也是文件布置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既要严格控制行政编制,也要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中央核定的各省(区、市)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地方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省级政府负总责。事业编制总量不能突破,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要严格控制。通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盘活存量,充分发挥现有编制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作需要。为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根据中央编委要求,各地要提出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在今年年底前报送,近期还将部署机构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这次会议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在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做好改革的具体工作。中央编办将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政策指导。(作者系中央编办主任)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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