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是功在当前、利在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三农”方面的具体体现。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巩固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对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年农业保险制度回顾
农业保险制度最初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即“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业务发展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一直处于徘徊不前的境地,农民不愿花钱购买保险,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机构承保亏损,承保积极性也不高。2004年至2006年,农业保险年保费收入仅为3.96亿元、7.5亿元和8.57亿元,直到2007年中央财政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农业保险工作才得以快速全面推开,农业保险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截至2012年底,保险业承保农作物9.7亿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240亿元。2013年11月底,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达10.7亿亩,保险金额达1.24万亿元,参保农户数达到2亿户次,保费收入达292亿元,预计2013年保费收入将突破300亿元。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赔付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2013年1—11月,农业保险为3107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98.6亿元,还有部分灾害赔付将陆续到位。2013年东北涝灾和南方部分地区高温旱灾,农业保险支付赔款超过50亿元。通过农村调研可以看到,基层干部和农民对这项政策普遍非常欢迎,认为花小钱买平安,即使连续几年没有发生灾害也还会继续买。
可以说,我国农业保险这十年初步探索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在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完善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农业保险制度由试点升级为正式确立。农业保险制度今后将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国家的农业、农村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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