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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基站属于 截断通信线路行为

2013年12月17日19:01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使用伪基站属于 截断通信线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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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基站”以非法占用电信频率的方式,对正常使用中的基站进行功能性破坏,造成了用户通信中断。根据工信部《关于“11·23”伪基站专案问题的复函》(工信厅政函【2013】189号)的意见,“通信基站与手机客户端的无线联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通信线路”。因此,使用伪基站性质上属于“截断通信线路”,满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行为特征。

  在行为特征满足的前提下,伪基站违法行为是否构犯罪,还需根据其行为后果而定。“法释21号”规定的行为结果包括: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从目前的情况看,伪基站更多是引起了其中的第二种后果,也是更易于收集证据的后果。当然,若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开展赌博、诈骗等犯罪而使行为转化的,或同时有多个犯罪意图及行为的,则可根据案情相应变更或增加建议罪名,争取最大限度对伪基站行为进行立案和刑事打击。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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