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08:06 来源:福建日报
“你好,请将最近销售购物卡的台账拿给我们看看。”28日,在福州永辉超市黎明店,福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朱书林接过工作人员拿出的台账,认真检查起来。
“你们这里购物卡销售实名登记制、非现金制、限额发行制都落实得不错。但有一个细节需完善,就是这些台账都没编号,希望按销售日期编号归档。”检查之后,朱书林提出整改建议。
元旦春节“两节”邻近,走亲访友、人情往来又将频繁起来。这当中,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款购买购物卡、利用购物卡送礼贿赂的?昨日,福州市商贸局纪检监察干部会同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开展专项检查。
福州市商贸局纪检组长魏强说,商场、超市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俗称购物卡)带动销售,是正常商业行为。这种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在现实中,有些单位利用公款买卡,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不记名卡送礼,造成不正之风。去年9月,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
朱书林介绍,执法检查主要是看有无落实三大制度——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由发卡企业实名登记。单位购买的,要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据了解,目前,福州地区已备案发售购物卡企业(连锁企业)28家,另有5家企业在省直部门备案、9家企业在省(地区)外总部备案。福州市商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对发售卡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确保购物卡相关制度落实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另悉,今年初以来,福州共开展购物卡发售情况专项检查30多次,检查商场、超市等共62家,发出约谈通知书14份、责令整改通知书8份,责成29家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1家未整改到位的发卡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现已上缴财政国库。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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