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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1000元至3000元以上 认定为“数额较大”

2013年11月19日04:59    来源:重庆日报

原标题: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1000元至3000元以上 认定为“数额较大”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公布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解释公布施行后,2002年的解释将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此次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此次解释为准。

  根据此次公布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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