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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类风险分级提高监管效能

2013年10月28日06:32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信用分类风险分级提高监管效能

  本报讯(迟志磊 记者曲静)日前,全省工商系统按照省工商局下发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要求,开始执行信用分类监管方式。

  《办法》中把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信用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标准;B类为警示标准;C类为失信标准;D类为严重失信标准。在信用分类基础上,根据监管风险度的不同,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行业风险程度的高低,所处的监管区域不同划分为风险一级、二级和三级。通过信用分类和风险分级结合,弥补单纯的信用分类监管重在事后监督、事前预防不够的不足。两个《办法》的实施,更加符合日新月异的市场主体发展需要,不仅规范了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了监管效能,更使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监管与服务的矛盾时有章可循。

  《办法》中还对信用评定、升级、降级、监管措施、信息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基层工商所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由辖区工商干部按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巡查和监管,并应在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确保每个责任区都落实到相应的巡查干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截至2013年三季度,全省实有私营企业211959户,实有个体工商户1305189户,分别同比增长11.31%、10.9%。两个《办法》的实施,将更加科学的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破解监管与服务的矛盾,促进市场主体壮大繁荣。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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