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30日07:28 来源:湖南日报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曹娴 通讯员 郭宏 万波)记者今天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土地储备机构资格认定、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的核定、核准程序、审核内容等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融资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在每年年初对省本级和市县年度土地储备可融资规模审核、调整、确认,并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省国土厅汇总审核各地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等,并审核确认土地储备的相关成本费用,作为省财政厅核定土地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通知强调,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的名录管理。对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含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区)不再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同时给予5年期限以消化存量储备土地。
土地储备债务资金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其他政府性债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来源:湖南日报)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