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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路径创新

环境保护部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俞海  夏光  杨小明  尚素娟
2013年07月29日16:5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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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试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路径创新

(四)文化领域:将生态文明等重要的生态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逐步完善建设生态文明的道德文化制度,形成广泛持久的社会意识形态,将生态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执政观、政绩观。将生态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大力促进生态文化的研究与实践,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成熟与完善。

加强环境文化宣传教育,建立良好的环境文化发展机制;加强媒体宣传机制,创造环境文化社会氛围;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开展环境文化建设;借鉴西方环境文化理念,加强国际环境文化交流与合作。倡导绿色消费文化,培育生态消费意识。规范绿色产品标准,鼓励企业绿色生产,为消费者绿色消费提供更大的绿色市场。

(五)环境领域: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主题,以加快建设“两型”社会为主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力军和主阵地作用

环保领域建设生态文明就要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主题,以加快建设“两型”社会为主线。即环保工作要突破在经济发展之外从事环境管理的状况,深刻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之中,高举生态文明的大旗,争当建设生态文明的引领者、实践者、主力军和主阵地。建设“两型社会”的核心就是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去规范、引导和塑造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相当于对环境保护的一个重大授权,要求环境保护承担起对整个社会的新使命。

通过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手段,优化经济发展水平。继续严格执法监督,持续开展环评专项行动;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为地方经济发展看好大门,不让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成为未来地方发展的隐患,为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留足空间。进一步推进减排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倡导节能减速排,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重大建议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国家战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融入到国家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是对现有战略和政策框架的突破,需要建立与其要求相适应的相关体制和机制:

(一)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改革和完善建设生态文明的科学决策制度,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

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国家战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需要积极总结生态文明建设各部门、各地的试点经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层次的顶层设计,从理论指导、部门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政策保障等多方面提出统一的战略部署。制定各个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任务,整体全面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适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府部门仍是生态文明建设初期阶段的推动主体,但目前各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责定位不明确,任务不清楚。各地虽然都成立以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领导小组,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中央一层还未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立最高层次的决策机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缺乏统一的部署推进,各个部门各自为战。目前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部门包括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都从各自部门的角度都提出了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缺乏统一和协调。针对目前分散自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现状,中央应该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最高决策机构,指定相关决策程序,出台一整套的政策体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和加强建设生态文明的法治管理制度

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立法,特别是地方人大加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条例,按地区进行特色发展,同时在全国加强统一协调和规范。进一步加强立法进度,加快生态文明法制化。在国家层面,应当主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在地方层面,则应突出地方特色,适应地方发展特色和需要。在充分调研各地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指导和区别对待,需要全国统一和加强中央管理的,在立法中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的,在立法中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授权或支持地方制定相关的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或者规章。

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审视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审查、调整和改造。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标准,推动现有各种法律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都要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常态化提供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应该在生态文明的统一目标下保持高度一致。通过法律的“生态化”,加强相关部门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配套和协同作用。使之更好地同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相协调。

司法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重要手段,要加大司法力量对建设生态文明的保障作用。通过司法手段的强化,促使环境违法行为得以严厉的处理,保障群众应有的环境权益。探索保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强化和完善现有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在国家现有派出机构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生态特征和行政区划,重新规划、调整派出机构的设置,完善其职能。根据需要,在重点区域、流域适当增设派出机构。实现环境规划权、行政审批权与执法监督权的相对分离。

(三)改革和建立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体制和机制

为完善国家顶层设计,总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需要建立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机构,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领导力和部门协调能力,提升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科学决策能力。建议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总揽生态文明总体建设,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制定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体系。同时协调现有的各部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政策以及生态文明示范试点等,协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责编:高雷、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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