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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彰显司法自信

2013年07月16日08:43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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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劳教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月2日上午8时30分,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庭审正式开始。“劳教不予赔偿决定”是不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为庭审中的争论焦点。

唐慧上诉的主要理由及请求包括: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已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就是确认了对其劳教决定的违法性。

二,一审判决对唐慧提交的、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有关精神损害的证据,没有进行认证,程序违法。

三,唐慧起诉并非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唐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一、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三、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上诉人永州市劳教委的主要答辩理由和请求则是:唐慧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主要违法事实已被湖南省劳教委行政复议决定所确认,该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中“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的认定,说明永州市劳教委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合理性问题。因此,湖南省劳教委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出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基于劳教决定的违法性。唐慧的国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4小时的连续审理,当庭并没有宣判。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面对当事人、众多媒体和旁听人员,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当众致歉。

审理公开彰显司法自信唐慧最终胜诉

自受理唐慧上诉后,省高院当即在官方微博上即时公开了庭审前有关信息,对包括开放媒体记者旁听报名、庭审前诉讼参与人和媒体等入场等情况均作了微博播报。

为了满足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审开庭还秉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除双方当事人和唐慧的4名亲友外,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环球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8家中央媒体15名记者,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东方早报等11家省外媒体12名记者,香港文汇报、日本广播协会等4名境外国外媒体记者以及省内湖南日报等14家媒体19名记者参加庭审旁听。40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代表等200余人也参加了当天的旁听庭审。在7月15日上午9时的公开宣判现场,几天前提交报名的所有境内外媒体的50余名记者还被允许携带摄像录音器材进入现场摄录。公开透明的做法,受到多数网友的肯定,彰显出司法自信。法律界人士称,这体现了一种司法新气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宣判时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省高院还认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已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基于此,省高院最终作出了本文开头的终审判决。

面对终审判决,唐慧显得非常平静:“判决还算公正,这个事应该已经画上一个句号了。”

唐慧的律师认为,这个结果对唐慧本人是一个比较大的安慰,之后她可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记者 张斌)

(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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