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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孝,不应只为有法

2013年07月05日08:12    来源:福建日报

  1日,“常回家看看”第一案宣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规定被告人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

  这一案件的宣判,不仅给那些无孝心之人敲了一记警钟,也是配合同日开始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用意自不待言。

  不过,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惩处都只是手段,约束才是真正目的。孝道入法,虽然能够约束子女尽孝,但那仅仅是外在的约束,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对真正有孝心的人而言,无需法律约束,他们自会侍奉双亲,无微不至;而对孝心缺失的人而言,尽孝可能就成了敷衍:法律规定我“常回家看看”,那就回去走一走,凳子没坐热就走人,至于是否真心、尽心,谁管得着?为了守法而尽孝,孝心就变了味,不仅是对老人的一种伤害,也明显有违立法的初衷。

  法律法规的约束是必要的,最根本的还是源于内心的道德自觉。孝道入法的现实意义,是为了唤起子女的孝心,让他们自觉地将法律的硬性规定内化为心中的道德铁律,在日常生活中尽心竭力、持之以恒地关爱父母。同时,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当下,养老担子日渐沉重,孝道入法也应该激起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担当,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生活保障,为子女尽孝提供更多便利,让孝敬老人成为社会风尚。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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