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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能否拍卖私人信件?

2013年05月30日07:42    来源:湖南日报

  禹振华

  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6月22日将在北京举办拍卖会,66封钱钟书的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钱家三口目前唯一在世的102岁的杨绛女士非常愤怒,26日发公开信表示,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我当初给你书稿,只是留念;通信是私人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杨绛女士口中的那个“你”,是这批信件的收件人——香港原《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

  “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这不仅是杨绛的疑问,也是很多人的疑问。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收信人享有所有权,从法律层面是否能随意处置私人信件?

  私人信件,最直观的共识就是不能公开说的话,涉及写信者和他人的隐私。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全社会公开。依据《宪法》第40条,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收信人虽然对私人信件享有所有权,但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拍卖信件确实只是物权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不过在拍卖过程中,肯定有宣传、复制信件等侵犯著作权的做法。

  在曝光的信件中,钱钟书已写明,不想对外界表露自己对他人的看法。钱钟书去世之后,杨绛享有对钱钟书书信的著作权,杨绛的信也在被拍之列,而她本人更是公开坚决反对。由此看来,这批信件被拍卖,已明显违反了写信人的意愿,侵犯了写信人的权利。

  面对杨绛的强烈反对,拍卖方坚称,“前后花了3-5年的时间才征集到这些作品,拍卖仍然会如期举行。”可是,征集所花时间之久和精力之多,显然不是能拍卖的理由。

  诚如杨绛所言,“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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