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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务”还是“贿赂”?--昆明部分小学午餐回扣问题调查

2013年05月29日17:4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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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午餐系家委会自主选择

记者日前联系上东华小学的主管部门--盘龙区教育局,了解有关学生午餐回扣的情况。该局负责宣传的党委副书记段琳没有正式接受采访,仅在电话中表示,选择送餐公司是公开招标的,系学生家长委员会自主选择。“我们也不会作出回应。”这位新闻发言人如是说。

据了解,该校每年公开招标确定送餐公司,先由区教育局对竞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举行招标仪式时,学校家委会若干代表参加,考察并选择送餐企业,名义上要求学校在此过程中既不参与也不干涉。

看似公平的招标程序,实际上存在漏洞。该区一小学班主任说:“教育部门将选择学生家长代表的权利交给了学校,学校管理层既可以自己指定,也可以让班主任选择班级里比较‘听话’的学生家长。”

据反映,“从家长方面考虑,其代表一般不会提出反对意见,不少家长也并不了解送餐企业。”

“选择哪家送餐企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方态度。”一名管理人员说。据了解,校方与送餐企业有关回扣标准的谈判会在招标会的前后进行,有的学校让班主任或老师承担午餐管理引发不满。

“有的不愿意收来路不明的钱,也有的不愿意利用休息时间管理学生午餐,还有的反映企业回扣是每份2元,但是只给老师1元,当然有意见。”这名管理人员直言。

律师:校方可能是实际控制人

明面上,学生家委会代表在招标会上自主选择送餐企业,每个月学生餐费由家委会收取,直接缴给企业,学校并不过手。“实际上,企业回扣对象是校方,而家委会成了‘挡箭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认为,校方可能是午餐交易的实际控制人。

据分析,由于参与选择和缴费的主体都是家长,学校的操作行为带有隐蔽性,由于学校领导和教师定期收受企业的款项,如果不能对这笔金额做出合理的解释,恐怕涉嫌商业贿赂。

孙文杰指出,教师虽然是领取回扣的主体,但这一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是校长或者学校管理人员。

今年4月1日,东华小学要求教师与企业补充签订一份《学生营养餐管理员协议》,称送餐公司为甲方,学校教师为乙方,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公司午餐管理员,负责学生中午在校用餐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中“乙方管理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午间管理费用”等。

云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樊坚指出,管理学生午餐本来就是学校的责任,企业为此支付费用完全是无稽之谈。他认为,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不适宜再与企业签订此类合约,如果额外付出劳动,其报酬应由教育系统支付。

孙文杰认为,这份协议没有对“管理费用”的构成和标准问题作出解释,如果这些费用仍以企业回扣形式支付,那么显然涉嫌商业贿赂。

樊坚指出,教育部门和校方不应该避重就轻,简单把教师管理学生午餐的劳动报酬推给企业,这份报酬该谁支付、如何支付,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认为,保障学生午餐的质量才是关键,不能从学生身上“揩油”。教育部门应该就此问题展开专项调查,给出一个交代,并制定或完善其管理办法。(新华网昆明5月29日电 记者 何春好)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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