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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不能撞法律的腰

2013年05月24日05:07    来源:重庆日报

  近日,忠县某公司员工王某因连续两年的考评均排名末位,他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所幸,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这个解除通知违法。(本报5月22日报道)

  在工作中,奖优罚劣是完全应该的,那种不管好坏都能混日子的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形态下,肯定不能再吃大锅饭。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一切行为都要合法,对个人如此,对单位同样如此。

  末位淘汰不是什么新东西,不少单位都搞过,客观地讲,有它的合理性。在单位里,如果老是“敬陪末坐”,肯定是不大受欢迎的。单位对其采取一些惩罚性的措施,激励其迎头赶上,也是应该的。但末位了,就淘汰掉,却是一件不合法的事。新闻中,仲裁部门说得很专业:不合《劳动合同法》。

  在任何一个单位,人的水平、能力都是会有差异的,肯定都能评出一个末位者。但这与能否胜任工作,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就算一时不能胜任,经过个人努力和单位的培养,也是可能后来居上的。如果一末位,就淘汰,也缺乏点人性味了。人性化,是现代管理的应有之义,国内外的许多成功企业,在这方面都有值得称道的做法。简单地实施末位淘汰,于情于法,都是讲不过去的。

  让员工始终有强烈的归属感,才会激发出强大的团队精神,这样的单位才会有勃勃生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最广大员工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单位才会“越来越好”,员工自然也“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而倍加爱岗敬业,从而实现皆大欢喜的双赢。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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