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17日05:12 来源:重庆日报

5月16日,深圳警方将多次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亮(中)刑拘。 新华社发

两小时内 我国五架航班 接到虚假恐怖信息 新华社发
核心提示
15日上午8时起,两小时内三家公司接到航班威胁信息,五架航班先后迫降、返航或停止飞行。后经查实,这些威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16日凌晨,深圳警方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亮(男,26岁,内蒙古人,无业)抓获。经初审,王某亮对连续6次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目前正在调查当中。
近两年航班“诈弹”事件屡现,背后都有哪些原因,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后果的闹剧愈演愈烈?
航班“诈弹”:小把戏 大损失
一个“诈弹”电话可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一日之内五架航班收到虚假威胁信息,这在中国民航史上都是罕见的。不过“诈弹”案件倒是频频发生。
回顾此前发生的“诈弹”案件,有些谎报者是出于私事,也有人则是因为精神异常。2012年8月30日,熊某为阻止飞机上的债主来东莞讨债,向机场谎称飞机上有炸弹,迫使飞机备降武汉。2012年10月19日,深圳机场一名男子声称行李箱里装了炸弹,后来调查发现,该男子是因吸食毒品产生精神异常。
不管恐吓者的动机是什么,造成的损失不是个小数目。相关排查动辄需要三四个小时,不法分子用一部公用电话就能完成的破坏行为,却给航空公司和机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包括紧急备降的损耗、调配飞机、安置旅客的费用等。
“8·30”航班“诈弹”威胁案中,因为熊某的一句话,深圳航空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武汉天河机场仅车辆用油就花费3万余元。这还不包括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为此还调动了公安等力量,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公共开支。
“诈弹”频发 因为犯罪成本低
备受关注的“8·30”航班“诈弹”案中,案犯熊某只判了4年
为什么航班“诈弹”接连出现呢?一位民航界人士解释说,尽管多数威胁信息都是假的,但航空安全无小事,航空公司、机场及相关部门“只能信其有”,然后做万无一失的检查,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一些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了这一点,才通过恐怖信息制造轰动效应。
其次,不法分子散布“诈弹”信息的犯罪成本偏低。民航局有关专家指出,此类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邹建军表示,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
2012年9月9日,一架飞机在凤凰机场准备起飞时,一名乘客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排查后发现飞机上并没有任何可疑物,乘客称,开个玩笑,只为活跃气氛,结果只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而在备受关注2012年“8·30”航班“诈弹”威胁案中,虽然公诉方建议判处熊某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最后他被判了4年,且未处以罚款。尽管如此,在同类案件中这已是最重的刑罚。
不能赔不起就不赔
法律人士认为,精神病患者违法也要追究其监护人法律责任
一位民航界人士说,相对于“诈弹”给航空业和公共资源造成的损失而言,此前的不少处罚都显得偏轻,违法成本低是不法分子频繁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据了解,美国对类似行为的刑罚最高可达20年,还处以巨额罚款。在加拿大,类似行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对此,邹建军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针对“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做出司法解释,对给企业财产和公共资源所造成的损失给出参考标准,以便于定罪量刑,可以适当提高对“诈弹”行为的量刑规定。
此外,相应的经济处罚也是必不可少,此前对谎称“诈弹”的不法分子经济处罚力度一直不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认为,航班“诈弹”中,不法分子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较高的,不能因为不法分子赔不起就不让赔。而罚款的前提是量化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的经济损失,包括飞机返航或备降的损耗、飞机延误安置旅客的费用等,然后根据损失金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有人假冒精神病人来散布虚假信息,是否可以逃过刑罚呢?答案是否定的。违法行为人确属精神病患者或是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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