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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居高不下

周珊珊 叶铁桥
2013年05月15日09:53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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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业务招待费,不能只看绝对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一条规定也在中国铁建负责人回应媒体时被引述,该负责人说,相较于营业收入而言,中国铁建的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值为0.17%,低于相关规定,但绝对数额确实偏高。

根据网易财经公布的排行榜上排名前30名的上市公司的数据,记者计算得出,2012年共有7家上市企业超过以上规定中要求的5‰。其中比值最高的是吉视传媒,所占比例为6.29%。其余6家依次是信达地产(1.67%)、中南传媒(1.08%)、凤凰传媒(0.88%)、中文传媒(0.77%)、天地科技(0.62%)和中南建设(0.60%)。

吉视传媒5月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2012年度管理费用中业务经费支出1.11亿元,被媒体误读为业务招待费。但业务经费并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包括办公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工程及业务车辆费、房屋租赁及水电取暖费、差旅费等30余项费用,业务招待费仅是其中的一项。公司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为822万元(包含53家分、子公司在内)。

“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5‰,这是税法规定,并非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就不能超过该比例,要考虑到有的单位可能业务招待活动的确比较多。”复旦大学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马军生解释说,“如果超过了,在会计上仍作为费用列支,从税法来说,超过5‰的业务招待费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纳税调整,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部扣除,在营业收入的5‰之内部分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60%;如果超出营业收入的5‰之外的业务招待费全部不可以税前扣除。之所以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扣除比例限制,也是防止企业可能通过大量列支业务招待费,逃避所得税。但这个5‰只是税法扣除政策,并不能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高低的判断标准,关键是看费用支出的用途是否合理。”

接受采访时,两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对待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只看绝对数额。

李瑞红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合并报表,其营业收入数是抵消集团内部销售收入后的金额,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按各个主体分别征收,合并报表的招待费是否超过合并营业收入的5‰,这样比较意义不大。不论会计上还是税务上,都要求费用开支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年报只披露一个数字,是看不出是否符合这些要求的。除了关注绝对数和占总收入的比例、占总费用的比例外,还可以通过历年增减变动趋势分析,来评判是否正常。

马军生表示,业务招待费到底花多少才合理,这个标准很难界定。是否超过税务局5‰的限制,并非衡量的最终标准。税务局规定的5‰事实上也是一种“一刀切”,企业不能以这个数字为标准,公众也不能以此为判断依据。不能认为没有达到5‰就是吃的不多,达到或者超过5‰就一定是不好的。很难有一个比例可以作为衡量所有企业的绝对标准,因为招待费和会务费的支出与其所在行业、业务性质有关,有的公司业务性质决定了经常需要招待客户,“不能一概而论”。

在他看来,公众要理性看待排行榜和招待费绝对值数据。因为按照我国现有的企业结构形态,央企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比较多,而规模较大的公司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央企。如果只是按绝对数值的排行,央企在排行榜上处于较前的位置也是可以理解的。

谈及监督机制,马军生说,“对费用的监督,并不仅仅限于招待费和会务费,其实企业的各项费用都应有监督。上市公司对各项费用通常会设立授权审批权限,但是授权时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管理必须保持一定灵活性,所以对某项明细管理费用具体规定限额不现实也不合理。虽然对业务招待费很难有个明确的合理性标准,但公众对央企巨额招待费合理性质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给这些企业提了个醒,今后需加强费用方面的内部控制。”

规模大就该花的多?

从企业性质看,在网易财经列出的这11家企业招待费过亿的公司之中,有10家为央企。对此,叶青认为,作为央企,尤其是央企中的上市公司,必须要按中央“八项规定”来执行。必要的招待、应酬支出是可以理解的。但一些与单位业务无关的招待支出,是不必花费的。在这方面应加强企业审计。国家审计署近日也公布了10多家央企的审计结果,反映出央企的“三公”消费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谈到“三公”消费跟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区别,马军生认为:“二者分别涉及公权和私权。虽然国家治理和企业治理有一定类似之处,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二者还是有不同的。国家行使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需要对纳税人负责,受纳税人监督;公司管理层需要对股东负责,只要花费合理,可以为股东带来价值,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就是可以的。企业招待费更多受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约束,不像三公消费要受财政预算约束。”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则认为,一般来说,国有企业还是属于公共机构范畴,“我们说‘三公’消费的时候,只要是‘利用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消费’都属于‘三公’范围。”

有人认为“企业规模大则业务招待花费多”,在竹立家看来,这种解释不合理。他认为,花费多少和企业的营业规模是两回事。不能一味地认为企业规模大,就必须要花得多。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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