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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失业保险金和企业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标准

2013年05月11日04:06    来源:甘肃日报

  本报兰州5月10日讯 (记者白德斌)省长刘伟平今天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待遇标准。

  据了解,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平均提高20%,一、二、三、四类地区月发放标准分别提高到894元、834元、774元、726元,新标准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86元,达到1756元,增幅为11.85%。同时,同步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71.08元、1096.87元、822.65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达到768元,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指出,适时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及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及因工伤残人员伤残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调标的相关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新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调标工作平稳进行。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及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和工伤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快完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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