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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系列煽动分裂国家案

2013年04月12日08:04    来源:青海日报

  本报讯 近期,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仁、泽库两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英交加、吉合太日、南卡先、公白四起煽动分裂国家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英交加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吉合太日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南卡先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公白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英交加利用互联网QQ聊天方式,向境内外传播具有“藏独”内容的图片、文字及相关信息,并发表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被告人吉合太日明知他人自焚,先后三次为他人编辑、制作自焚者照片和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照片予以散布;被告人南卡先拍摄自焚照片并利用互联网将照片、信息发给境外“藏独”组织成员和境内其他人;被告人公白制作、传播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自焚者照片等。

  法院认为,上述四被告人以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采用多种方式煽动分裂国家,其行为均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吉合太日、公白有自首情节,英交加、南卡先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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