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23日11:52 来源:内蒙古日报
本报3月22日讯 (记者 韩卿立)3月22日,记者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1日开始施行。旧的《办法》同时废止。
为保护群众利益,让“红头文件”接受公众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据了解,新《办法》从原来的27条,修订为5章50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确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定性和内容的有限性,确立了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度,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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