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24小时滚动新闻

价格争议有了行政调解平台

2013年02月18日08:39    来源: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日实施

  本报讯(张焕义 记者马云霄)过去,当事人对价格意见不一,产生矛盾纠纷,往往只能通过诉诸司法诉讼解决。19日起,《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施行后,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就可以通过价格争议行政调解程序解决价格纠纷、矛盾。

  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介绍,《办法》出台后,争议双方不必再事事通过司法诉讼这一独木桥解决价格矛盾、纠纷。他们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过价格行政调解这一非诉讼途径解决价格矛盾纠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开展,可以让老百姓等弱势群体有了表达合理诉求与愿望的便民平台,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了一个公正、方便、快捷的平台。

  据介绍,《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符合4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处理,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确切的事实根据,四是有关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价格或者损失金额存在争议。

  据省物价部门介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均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但有8种情形不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一是争议双方责任归属判定,二是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质量技术等级、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三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四是涉嫌违法,依法应立案查处的,五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六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七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八是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其他情形。

  据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一般在调解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责编:ss)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