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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2013年01月16日08:43    来源:福建日报

  综合新华社电 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根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向销售者退货。(详细报道见2版)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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