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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2013年01月14日13:30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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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办发〔2012〕30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改进调查研究

1.严格调研制度。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建立调研统筹协调通报机制,避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区、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每年确定若干重大课题,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领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指导性。到基层调研,一般不召开州(市、地)工作汇报会或由几个班子领导成员参加的会议;如工作需要,可结合调研重点和分管工作召开专题或小范围座谈会。重要调研后的意见、建议,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调研报告,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调研情况。

2.提高调研效果。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有的放矢,紧盯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剖析矛盾,探求解决之策。确定调研地点,既要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更要深入困难和问题多的地方,推动问题解决。调研要善于解剖麻雀,把握规律,提出措施建议,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创新调研方式,选择典型蹲点调研,倡导不打招呼、随机、事先不作安排的调研。调研要客观真实,不能为迎接调研装饰布置,弄虚作假。介绍情况和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

3.减少陪同人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随行调研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要与调研任务密切相关,州(市、地)、县(市、区)负责同志陪同不超过3人。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州(市、地)、县(市、区)负责同志不到边界接送。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调研活动一般安排集中乘车,州(市、地)、县(市、区)只安排一辆带路车和一辆陪同人员车,减少随行车辆。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二、密切联系群众

4.拓宽联系群众渠道。深入推进机关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带头做好 “四联”活动,每人在联系1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做好联系1个村(社区)、1个学校、1个企业、结对帮扶1户困难家庭的工作,每年深入联系点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上门走访、问卷调查活动,深入开展访贫问苦,对困难群众给予帮扶救助。积极运用网络、微博等新兴手段,完善网络问政制度,规范领导信箱、群众留言问题办理回复制度。定期安排带案下访活动,每年至少安排1次接待或约访信访群众。

三、精简会议活动

5.严格控制会议活动。严格会议活动审批,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确需增开的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不参加颁奖、揭幕、剪彩、奠基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首映式、首发式及各类论坛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全省性重大会展招商活动,由省政府统一审批。

6.缩减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除重要法定会议和少数重要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开到地厅级,只安排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确需扩大参会范围的,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会期不超过1天,各类专题会议不超过半天。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请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分管负责同志不必每次都到会。州(市、地)、省直部门承办的中央和国家部委在我省召开的会议,须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承办。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条件允许的,应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可直接开到基层,原则上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的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座谈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要改进会风,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少讲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会议活动现场布置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政务会议活动有颁奖仪式的,不安排商业性礼仪公司人员引导、服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标准用餐、住宿,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在会议活动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8.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活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织的检查考核活动,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各地各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检查评比考核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制定规范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的具体措施办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形式主义的检查。

四、精简文件简报

9.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和部署的,一律不重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文件。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部门、省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州(市、地)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报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州(市、地)、省直部门要压缩清理现有简报,报送省委、省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

10.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文件要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限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问题、工作意见建议和典型经验等,不报送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进一步改进文风,反对“长、空、假”,倡导“短、实、新”。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个别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00字。《青办通报》和《内部情况通报》主要刊登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讲话,一般不超过5000字。除省委书记、副书记外,其他常委个人单独刊发在《青办通报》上的讲话,原则上每年每人不超过2期。加快党委、政府内网加密改造步伐,推进党委、政府系统文件简报在内网传输办理,逐步减少纸质文件简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1.规范文件简报报送程序。州(地、市)、省直部门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文件简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报送省委、省政府。上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事一文,不得多头主送。除有明确要求外,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各地各部门印发的下行文,不得抄送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如需省委、省政府阅知或按规定报备的,须专题报告。代拟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事先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附属完备说明,规范报送程序。

12.严格文稿发表。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发贺电、贺信,不题词、题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举办书法、摄影、绘画和收藏等作品展。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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