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高扬反腐大纛,外界好评如潮。最高法与最高检年底联手出击,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此番祭出重手,对行贿者不再姑息养奸。(据1月5日《法制日报》)
我国官员腐败问题,是经济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和不科学的政治体制混合孳生的一种畸形怪胎,是危及国家政权的最大疾病杀手。而官员腐败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贿赂腐败,贿赂腐败包含着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要遏制贿赂腐败,既要严厉打击官员受贿,也要严厉打击行贿。
行贿者向官员行贿的目的就是通过贿赂官员,利用官员手中的权力谋取更大的利益,达到以小付出换取大收益的目的,所侵占的是国家的利益,其危害不可小觑。从我们历年来所查处的官员受贿案例会发现,绝大多数贪官开始都是清官,往往都是被行贿者拉下马的,有的是思想动摇很容易见钱就收,有的是开始拒腐,但没有经得起行贿者的再三诱惑,收取好处费,走上贪腐道路,结果是“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手中所握的权力也就成了为行贿者谋利的工具,到头来因为受贿被绳之以法。
可是,尽管行贿者在贿赂腐败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现实中我们在查处中却只抓了一头,重点打击官员受贿,而忽略了对行贿者的打击,往往是官员受贿被判刑,而行贿者却逃之法外。这样,给了行贿者再次行贿的机会,同时也就给了行贿者再次从官员手中捞取更大利益的机会。换言之,行贿者拉了官员腐败,还可以再次又再次拉官员腐败,官员成了“刀下鬼”,行贿者成了“不倒翁”。
因此,要有效遏制贿赂腐败,必须严厉打击官员权力出租,受贿索贿,同时,也必须严厉打击行贿。严厉打击行贿,就不会出现行贿者行贿上瘾,就不会出现行贿者游离法外拉了一个官员下马又拉一个官员下马。只有把严厉打击行贿这一“杀手锏”用好,官员受贿才没有“水源”,才能取得打击贿赂腐败的更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