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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绝非“花钱不诉”

2013年01月05日06:37    来源:重庆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波)新《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条款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了我国法制进步。但如何保障这一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条款不被滥用而沦为“花钱不诉”、“以钱赎刑”的工具?1月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新刑诉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长寿区检察院及法律专家。

  三大条件之首:必须是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有严格的对象界定,即必须是未成年人。”长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义尧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而不适用于成年人,这就有效地防止了该制度的扩大化使用。

  除此之外,还严格限定了其犯罪类别。未成年人只有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并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才能附条件不起诉。

  记者通过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现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换言之,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只有涉嫌这3种犯罪情况,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还要符合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能符合条件。

  最后,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进行严格监督。为了不使考察流于形式,新的刑诉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所有上述3个必备要件中,都有极为严格且详尽的法律条款限定,金钱在其中无法起到作用。”王义尧表示。

  金钱并不能求得刑事和解

  “这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际运用了新刑诉法规定的两个制度,即‘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刚表示,长寿的这个案例中,检察机关是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后才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王志刚表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等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与民事和解协议不同的是,刑事和解在达成民事和解的同时,还表达其对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意见,包括对案件刑事部分悔罪、认错、谅解、希望办案机关如何作出处理等意思表示。

  “当然,这只是一种参考,是否采纳,还需要由司法机关综合全案情况来进行判断。”王志刚表示,刑事和解与“以钱赎刑”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加害人想要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显然需要加害人真诚悔罪,并不是说有钱就可以进行和解,没钱就不能进行和解。

  “本质上,它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对话和自愿协商之上的内心沟通过程,重要的是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这才是真正的刑事和解。”王志刚说。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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