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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析法治如何成为教育公平后盾

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更高要求

2012年12月07日11:0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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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摘录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对话动机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只有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才能使教育真正达到让人民满意的程度。而要实现教育公平,法治保障不可或缺。《法制日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的对话由此开始。

对话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张千帆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教育不公现象与法律精神相悖

记者: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您怎么理解这段话?

张千帆:这段话是很有针对性的。我们的教育领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这是普遍的认识。从小学开始,这种不平等就存在。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我们看到各地的水平是相差很大的。这种差距导致他们在参加高考时的竞争能力是不一样的。

义务教育是由政府来承担的,政府应该为各地提供大致均衡的教育资源,但现实是这种差别很大,尤其是城乡差别。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相比,不管是财政投入还是师资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各个学校的实力差距也很大。

高中教育也是一样,各个学校差距很大。拿自主招生来说,北大每年都有自主招生考试,但是哪些学校有资格推荐自主招生呢?极少,只有某些高中有这个资格,这就是一种不平等。

最后就是大学招生录取阶段,每个学校都有很复杂的分专业、分省指标,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保护当地考生,对当地考生的录取要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有超过好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

记者:这种不平等现象,是否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张千帆:我国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有了这些规定,这种不平等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目前这些现象,不仅和宪法精神不符,也违反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比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记者:这种不平等最终会对教育产生什么后果?

张千帆:你设想假如我们的教育资源大致是平等分配的,那么你完全可以就近入学,这样孩子的压力也会小很多,不会像现在这样,有各种考试,小升初、高考等等,孩子一辈子就要经历各种重大的考试,更别说平时的考试。而原本小学生的生活应该是无忧无虑的。

现在这样就扭曲了我们各个阶段的教育,给我们的教育带来了非常多的困扰,造成了攀比、拉关系等问题。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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