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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全委会也可以这样开

周思源

2012年11月27日08:0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现行体制下,区(县)级党委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责,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同级党委的领导核心,是党委集体领导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体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在实际工作中,除换届后选举产生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外,多数时候全委会只是对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和审议,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往往成了一个安排部署工作、统一思想认识的“功能性会议”。尤其是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全委会和常委会两者之间的职权界限较为模糊,加之全委会每年仅仅召开1—2次,常委会“代行”全委会职权的现象比较常见。

  完善地方党委全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涉及思想认识、领导体制、制度安排、组织架构等多方面问题,需要审慎而积极地予以探索和推进,尤其要正确处理全委会与常委会、民主与效率、集体与个人三方面的关系。

  正确处理全委会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全委会议事范围。必须对“重大问题”进行细化,科学合理地界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权限,既防止把本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或其他形式来决定,又防止把所有工作不加选择地拿到全委会上来讨论。去年底换届以来,我们修改完善了《全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为12类,凡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均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并在全委会票决区级部门、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基础上,将所有区管干部的任免交由全委会票决。

  正确处理民主与效率的关系,需要健全全委会运行机制。从现实看,更大范围地发扬民主会相对影响效率。但“磨刀不误砍柴工”,通过科学和民主的决策,可以最大限度规避决策失误。从这一点讲,利大于弊。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熟悉情况、联系广泛、了解民意的作用,把重大问题决定由常委会扩大到规模较大、人数较多、成员结构更合理和全面的全委会来承担。同时,也要完善全委会议事规则,适当增加全委会召开次数,由“功能性会议”转变为“制度性会议”,在规范和民主的轨道上提高决策效率。以锦江区为例,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召开了7次全委会,对加快建设文化强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等进行民主决策,对94名区管干部职务任免实行票决,充分发挥了区委委员的主体作用和全委会议大事、抓大事、定大事的职能,促进了区委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需要规范全委会的决策程序。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关键在于规范书记的权力。书记是“班长”而不是“家长”,是决策的“主持人”而不是“拍板人”,应该当好党委会议召集人、日常工作主持人和执行决议带头人。在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规范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社会听证等前置程序,在全委会讨论时还应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为委员充分表达意见、行使权利创造平等宽松的环境。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书记)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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