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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贵受贿案一审被判死缓

2012年11月17日10:54    来源:内蒙古日报

  本报包头11月16日电 (记者 祝 福 通讯员 戴 妍)11月16日上午10时,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巨额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石贵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石贵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民、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亮、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刘虎林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黄金2000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石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石贵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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