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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四时期陈独秀“反封建”说的反思 (2)

冯天瑜
2009年07月16日13: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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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陈独秀“反封建”说的影响

  陈独秀是新文化运动的主帅,其“封建”新说造成不可低估的影响,后来的论者常把五四运动称之为“反封建”的文化运动,即随从陈氏的论说。然而,略考当年语用实态,五四时期除陈独秀外,极少有人作“泛封建”论说。

  五四是一个文化多元时期,激进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并存。就术语使用而言,不仅几大思想营垒各有自己的系统,即使在同一思想营垒内部,论者采用的话语也并不相同,这是因为,适逢古今中西交会之际,新名与旧名杂错,新名的含义也往往处于游移状态,尚未定型,诸家各有所采。就“封建”一词而论,陈独秀的标新立异用法,在新文化运动内外的广大空间,尚少见认同者。如杜亚泉以“伧父”笔名1916年在《东方杂志》刊发文章,所论“封建时代”,是从“公侯之封域”而言的杜亚泉:《静的文明与动的文明》,《东方杂志》第13卷第10号(1916年10月)。;蔡元培1919年在《新潮》刊发文章,所论“封建”与井田并列,且与地方自治制度相比拟,显然是在“封土建国”含义上议“封建”,与陈独秀所言之泛化“封建”全然不同。

  即使是《新青年》的重要作者,也罕有与陈独秀泛化“封建”相同调者,他们或者回避新名“封建”,或者承接梁启超、严复的用法,在整合传统义与西义的前提下,使用“封建”一词,下举鲁迅、高一涵、吴虞、李大钊诸例。

  鲁迅在五四时期的小说与杂文,谴责对象有“吃人”的“礼教”、“仁义道德”(《呐喊?狂人日记》),有“人分十等”的“阶级社会”(《坟?灯下漫笔》),有“长者本位”的“孝道”(《坟?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有男子中心、戕害女性的“节烈”(《坟?我之节烈观》),有反科学的“鬼话”(《随感录》之三十三),有使人精神沉沦的“中国书”(《华盖集?青年必读书》),却未见以“封建”冠于现实社会的用法。值得一提的是,1928年,郭沫若以杜荃为笔名,作《文艺战士的封建余孽》一文,称鲁迅为“资本主义以前的一个封建余孽。资本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是反革命,封建余孽对于社会主义是二重的反革命。鲁迅是二重的反革命的人物”。郭沫若将“封建”作为落后、反动的恶谥,加之当代人物鲁迅身上,正是郭氏泛化封建观的早期实践。四年后,鲁迅则以“封建的”反唇相讥。《南腔北调集?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鲁讯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451~452页。这是鲁迅极少在泛化义上使用“封建”的一例,而且是用于对郭沫若以“封建余孽”相攻击所作的回应。

  《新青年》的有些作者也使用“封建”一词,但取义与陈独秀有别,如高一涵的《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系德国政治学家伯伦再智理(J.K.Bluntschli)《原国》中一节的译文。该文称中古封建制为“割据主义”,近世国家制度为“统一主义”。文曰:“中古封建制兴,国权分裂,递嬗递降,由神及王,由王侯而武士,而都邑,法律之制定,极其万殊。近世国家,为民族所部勒,用其国权保持统一。”《新青年》第1卷第2号,1915年10月15日。这里的“封建制”,指欧洲中世纪国家分裂、诸侯割据、法律多门的制度,同近世统一的民族国家制度相对应。高一涵所述“封建”,是西方历史学术语feudalism的译名,同旧名“封建”的本义也相切近,而与陈独秀泛指的“封建”大异其趣。

  被胡适称之与陈独秀并列“近年来攻击孔教最有力的两位健将”之一的吴虞,在其激烈的批孔反儒言论中,从未将“封建”列入谴责对象,他终生批判的目标是“专制”和“家族制度”。1910年吴虞著文称:“天下有二大患焉:曰君主之专制,曰教主之专制。君主之专制,钤束人之言论;教主之专制,禁锢人之思想。”《辨孟子辟杨墨之非》,《吴虞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他发表于《新青年》的讨儒檄文《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开篇便说:“商君、李斯破坏封建之际,吾国本有由宗法社会转成军国社会之机。顾至于今日,欧洲脱离宗法社会已久,而吾国终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推原其故,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新青年》第2卷第6号,1917年2月1日。

  吴氏这里所说“封建”,显然是指西周的分封制,与陈独秀所“反”之当下仍然活着的“封建”,并不相干。吴虞批判的是严分尊卑贵贱的礼教及“阶级制度”,是以“泛孝论”支撑的家族制度、宗法制度及专制政治。吴氏之所以批判孔子,乃因为孔子“扬专制之余焰,则不得不攻之者,势也”。他认为专制政治、儒教、家族制连成一体,天地君亲师五者同尊,“家族制度与君主政体遂相依附而不可离”,故仅有政治改革还不够,必须向儒教、家族制开刀。《读荀子书后》,《吴虞集》,第110页。吴氏与鲁迅同调,极言“礼教吃人”《吃人与礼教》,《吴虞集》,第167~171页。,而吴氏在力批的吃人“礼教”之前,或冠以“旧”,或冠以“宗法”,而并未冠以“封建”。可见,吴虞虽与陈独秀同为批判孔教的最健者,但对“封建”一名的理解和运用,两人却大相径庭:陈氏对“封建”作泛解,故现状中的一切污秽皆为“封建之遗”;而吴氏则坚守“封建”本义,将其作为史迹,他的现实攻击目标是宗法社会、专制制度、家族制度和旧礼教。吴氏对“封建”概念的把握,除承袭传统之外,显然也受到严复所译《社会通诠》的影响。

  与陈独秀以“南陈北李”相并称的李大钊,也与泛化的“封建”保持距离。李大钊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前曾著《省制与宪法》(1916年),在论述联邦制时,追溯历史上的“封建、郡县之辩”,并说:“古无集权、分权之语也。有之,则内重外轻云者,足当集权之义;外重内轻云者,足当分权之义焉。于是右集权者,则讴歌郡县;右分权者,则想望封建。求之往籍,封建与郡县之论战,盖至今而犹未有以决也。”又说:“封建、郡县之争至今告终,而统一、联邦之辩由今肇始,理或有同,势则相异。”《李大钊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17页。显然,李氏是把“统一、联邦之辩”与“封建、郡县之争”作为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讨论来看待的,故李氏心目中的“封建”,无疑是指分封、分权。李大钊在《甲寅》杂志上发表《孔子与宪法》,称“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在两汉以下“帝王”头上所加之冕为“专制”,而并非“封建”。李氏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标志性篇章《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介绍唯物史观,论及桑西门(今译圣西门)“谓最近数世纪间的法国历史,不外封建制度与产业的竞争,其争以大革命期达于绝顶”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新青年》第6卷第5号,1919年5月。。

  这里的“封建制度”指欧洲中世纪的封土封臣制。李大钊的文章中还有这样的引语:“手臼产出有封建诸侯的社会,蒸汽制粉机产出有产业的资本家的社会。”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新青年》第6卷第5号,1919年5月。这段话引自日本河上肇翻译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的译文(今之汉译“手磨机产生封建领主的社会,蒸汽机产生工业资本家的社会”),讲的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社会制度的道理,为一种历史唯物论的简明表述。而此一译文把“封建”与“诸侯”并联使用,实现了“封建”古典义与西义的通约。此外,李大钊1919年12月刊发于《新潮》的《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说:“中世纪的社会是分有土地的封建制度、领主制度的社会,社会的阶级像梯子段一样,一层一层的互相隶属,最高的是皇帝,皇帝之下有王公,王公之下有诸侯,诸侯之下有小领主,百姓农奴被贱踏在地底。”《新潮》第2卷第2号。李氏从欧洲中世纪社会特征出发,概述封建制度,将封建制度与等级制、领主制并联使用,与“封建”古义(封爵建藩)和西义(封土封臣)兼相贯通。综观李大钊政论,他没有提出“反封建”命题,而把“反专制”确认为社会革命的使命,认为只有反专制“而后再造神州之大任始有可图,中华维新之运命始有成功之望也”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6页。。就此而论,李大钊区别于陈独秀,接近于孙中山。

  《新青年》上有一正面讨论“封建”的文字,是一篇社会调查(张祖阴口述)的按语。该社会调查记述江苏震泽镇农民生活状况,佃农与地主表面有契约关系,实则有深重的人身依附,调查报告的整理者作按说:“昔日欧洲封建制度,所蓄的农人,多属世袭,与土地相辗转,以农奴为财产,不忍损害。而震泽的农民以大田主不措意于田之肥瘠,专以就剥佃主为事,所以不以农民为财产的一部分,不事怜恤。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时代法国贵族对于一般农民就仿佛震泽的田主对于农民的样子。”《新青年》第4卷第3号,1918年3月15日。

  这是《新青年》上除陈独秀的文章外少有的使用“封建制度”短语的文字,有人以此为例,试图证明五四时期已有泛化封建的用语出现于书刊。然考其语境,这份调查报告所用“封建制度”的概念尚未泛化,其含义为“农人世袭、依附于土地”,全然是在古典义与西义相通约的情形下使用短语“封建制度”。至于此文揭示现实中国与法国大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存在相似处(同时也指出了二者的区别),只能说明,中国社会的主体虽早已走出“封建”,但农民仍未完全摆脱农奴式的处境。恩格斯在论及奴隶制、中世纪的农奴制、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时,特别强调:“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2页。

  奴隶制尚且伴随着整个文明时代,封建农奴制的某些特征仍在近代中国延传就更在情理之中了。而就大格局论之,如梁漱溟所举华北邹平、定县之例证明,多数中国农民脱离了农奴身份,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则是“非封建”的社会关系。

  陈独秀五四时期泛用“封建”一词,将中国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这种用法在当时少有同调,却对后世产生深广影响,首先便直接影响到大革命时期。陈啸江谈及中国社会史论战(1929年至1933年)间泛化封建观迅速播散时说,其原因当追溯到1925年至1927年革命的时候,那时把一切旧的都看做封建的,因而亦在被打倒之列。此后,经过20世纪30年代初的社会史论战,泛化封建观获得某种“社会科学”形态,50年代以来泛化封建观更普及与法定化,国人已习惯于将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语”,诸如:封建地主阶级、封建帝王、封建皇权、封建官僚、封建军阀、封建把头、封建文人、封建意识、封建糟粕、封建迷信、封建礼教、封建包办婚姻……

  这些熟用了大半个世纪的词汇,所含概念多存内在抵牾。这种抵牾的基本症结在于:将“封建主义”与“集权主义”、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领主经济与地主经济这三组互不兼容的概念混为一谈。

  ——如“封建地主阶级”的两词即互相矛盾:既然是“地主”,土地便可以自由买卖,怎能加上前置词“封建”(“封建”义为土地由封赐而来,不得转让、买卖)?

  ——又如“封建帝王”:既然是中央集权的“帝王”,郡县制为其基本政制,又怎能冠以“封建”(“封建”义为“封土建国”,贵族分权、政权分散,是“封建”的特质)?

  ——三如“封建皇权”与前例同类,存在将不相兼容的“封建”与“皇权”拼接在一起的问题。

  ——四如“封建官僚”亦然:既然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官僚”又怎能加上定语“封建”(“封建”义为权力、爵职由封赐所得,世袭罔替)?

  “封建”的要旨是贵族分权和领主世袭掌控土地人民,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和土地自由买卖的地主经济分属两种不同的制度,因此,“封建集权帝国”、“封建地主阶级”等提法都是内在概念彼此抵牾的短语。

  至于“封建礼教”、“封建包办婚姻”,也属组合错位的短语。封建时代(周代)礼教尚未定格、婚恋保有较多的上古遗风,男女情爱较为奔放、自由,《诗经》中有多篇(《如国风》的《关雎》、《木瓜》、《柏舟》、《静女》、《野有蔓草》等)生动地展现男女自由恋爱乃至私奔。《周礼?地官?媒氏》更有明载:仲春三月,允许男女约会,“奔者不禁”。礼教是在专制一统的两汉以降确立并渐趋强化的,此后一再演出《孔雀东南飞》那样的悲剧。将“礼教”桎梏、“包办婚姻”归之“封建”,实在是文不对题。

  凡此种种,不一一列举。

  然而,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力,更由于此后一系列政治、文化运动的巨大作用力,“封建~”成为20世纪大半个世纪的流行贬义词集群,六七十年代还有“封资修”提法,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相组合,并列为打倒对象。于是,在泛化封建观的长期濡染之下,上列短语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反复使用,以致“封建”成了代人受过的、普遭詈骂的专用词。有学者将其称之“‘封建’被污名化”参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潘光哲《“封建”与“feudalism”的相遇:“概念变迁”和“翻译政治”的初步历史考察》(“近代东亚诸概念的成立”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005年8月于日本京都)。。“封建性糟粕”与“民主性精华”成为概括传统文化应予批判及继承的两大侧面。其实,与“民主性精华”相对应的主要是“专制性糟粕”,“民主”的对应词是“专制”,而不是“封建”。

  五、结语

  陈独秀笼统地提倡“反封建”,将其作为争取中国现代化的中心题旨,与孙中山等民主运动先驱的论说大不相同;而由陈氏导引产生的以泛化“封建”为基轴的一系列“封建~”短语,长期作为中国民主革命对象的名称,广为使用,而这些短语多半存在概念彼此抵牾的不通之处。此类短语虽然不一定直接从陈独秀那里沿袭而来(其间有多种中介环节),却与五四时期的“反封建”题旨保持着历史的继承性。我们只需把上列短语与陈氏发表于《新青年》上的文字加以对照,就可以明见此点。王元化在《对于“五四”的再认识答客问》中提出,五四新文化运动贡献甚大,然其形成的某些思维模式值得审视,如意图伦理、激进情绪、功利主义、庸俗进化论等参见王元化《对于“五四”的再认识答客问》(《文艺理论研究》2000年第1期)。又见王元化《九十年代反思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9~140页。

  ,正是从庸俗进化论导引出单线直进历史观,是日后流行“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前因。王氏后来在《关于“五四”再答客问》中,进一步提出应当重新反思“反封建”提法。

  需要指出的是,将整个前近代中国称为“封建社会”的泛化封建观,正式形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而其时将“封建”泛化的论者,援引的是列宁、斯大林及共产国际的论点和提法,与陈独秀五四时期论说并无直接关系(虽有暗合处)。而且,陈氏1929年发表公开信,赞成托洛茨基观点,称现实中国为“资本主义社会”,否认“中国现在还是封建社会和封建势力的统治”,反对“半殖民地”、“半封建”说。陈独秀在大革命失败后的“封建论”与五四时期的“封建论”发生了很大转折,前后所议“封建”的内涵判然有别。这是在考察陈氏封建说时应予注意的。

  (本文作者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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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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