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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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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了汉族以外,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余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不到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但是,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却很大,占全国总面积的50%——64%,而且资源十分丰富。同时,我国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防线几乎都在少数民族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边防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坚决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但是,怎样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党的历史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民族纲领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党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经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运用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从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建国前就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区作了明确规定。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实施纲要》。

  中国不采取前苏联的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从中国国情出发而制定的。第一,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大都是交错聚居的,除西藏外,没有一个地区是单一的民族区域。若要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自成一个民族共和国,很多人要搬迁,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对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有很大的适应性,大民族可以自治,小民族也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聚居区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的聚居区也可以自治;有些民族可以在一个聚居区有自治区,还可以在别的聚居区有自治州、自治县;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还可以实行多民族联合自治。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或旗。除这三级外,还有乡一级的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般地区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它促进了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
来源: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 (责编: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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