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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5县市区推大部制 党政机构设置限30个 (2)

2010年12月03日08:2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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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名称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应

  此次试点改革充分借鉴顺德改革经验,大幅度精简党政机构。根据《指导意见》,此次改革,对党政机构设置限额为:县级市30个以内;较大的县28个以内,中等县24个以内,较小的县20个以内;市辖区22个以内,由县级市改设的区28个以内。对较大的县、中等县和较小的县的划分,按照2001年市县机构改革时确定的分类结果执行。

  此外,在机构限额内,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和排序,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应。不适合与县委工作部门整合的政府工作部门,可在机构限额内维持政府机构序列不变。其他规范机构设置的规定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执行。改革过渡期内,原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可灵活安排,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规范。

  率先在县委建立罢免撤换制度

  此次改革要求,深化决策、执行、监督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其实,这也体现了十七大对决策、执行、监督三权运行的精神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县委、县政府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运作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率先在县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质询等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等制度。

  在决策机制方面,要求减少决策和管理层次。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听证、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吸纳制度。各县要统一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关系全县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决策咨询委员会意见,除依法须保密的以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县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重大决策联席会议制度,涉及本县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可由联席会议部署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政部门派驻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对所驻部门进行纪律和效能监督。完善对县的巡视制度。

  推进政府绩效评估,建立完善县党政机构效能监督考核体系,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相关部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社会组织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机制。按照绩效考核与行政问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将评估结果与干部奖惩、选拔任用挂钩。

  适当提高县级收入分成比例

  一直以来,县级行政区域尤其欠发达县,常常感觉到,现行的财权、事权体制,75%拿到了上面,25%留给地方,在分配上难以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因此,《指导意见》要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调整完善县、镇税收分配机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合理界定上级与县级财政支出责任,规范收入划分,增加县级财力。改革后,省、市有关部门相关专项经费拨款渠道以县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能为依据。对一些主要由县实际管理的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县的分成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问责体系。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彻底清理“小金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记者/周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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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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